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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 吉林亮剑】吉林市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暂行办法
时间:2019-04-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为进一步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调动全社会力量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吉林市公安局联合吉林市财政局制定了《吉林市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奖励暂行办法》。这一文件的出台,将从根本上解决我市涉黑涉恶犯罪线索举报范围不明确、奖励标准不统一、保护措施不完善等问题,对进一步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具有深远意义。 

    一、举报奖励范围 

    对举报下列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在逃犯罪嫌疑人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一)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 

(十二)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缉捕线索。 

    二、举报奖励标准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以下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2万至8万元人民币。其中案情特别重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奖励15万元人民币。 

(二)举报恶势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2万至5万元人民币。 

(三)举报恶势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1万至3万元人民币。 

(四)举报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被举报人以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1万至3万元人民币。 

(五)举报缉捕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予以抓获的,奖励5千至1万元人民币。其中抓获公安部A级逃犯的,奖励5万元人民币,抓获公安部B级逃犯的奖励1万至3万元人民币。 

    三、举报奖励条件 

    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在逃犯罪嫌疑人线索,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 

(二)举报内容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者公安机关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缉捕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追究黑恶势力“保护伞”责任,成功抓获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 

    四、举报奖励原则 

(一)实名举报原则。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对于匿名举报的,在破案后能够查实举报人,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第一时间原则。同一案件由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事件以接报机关登记时间为准;多人举报但是举报内容有重大区别,对于案件查处确有不同帮助的,酌情分别给予奖励。 

(三)协商分配原则。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不重复领奖原则。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犯罪线索的,不重复奖励;同一举报人举报的同一犯罪线索,同时符合本办法和其他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情形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不同作用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发放奖金。 

    五、其他相关事宜 

(一)本办法奖励的举报人为举报本市城区范围内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在逃犯罪嫌疑人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台同胞)、法人和其他组织。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二)举报可通过当面陈述、信函、电话、网络邮箱或其他公布的方式进行。具体渠道包括: 

1.举报电话:0432-62407544(吉林市公安局); 

2.举报邮箱:jlsshce@163.com; 

3.来信地址:吉林市丰满区松江南路500号(吉林市公安局扫黑办)。 

(三)公安机关应当在案件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通知举报人在20日内领取奖金或者提供本人银行账号。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愿放弃。 

(四)参与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线索内容和奖励数额等情况。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各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六)2018年1月23日至本办法施行前,接到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犯罪嫌疑人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适用本办法予以奖励。 

(七)本办法由吉林市公安局、吉林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扫黑除恶举报电话:0432-64308949

    举报邮箱:yjjcsh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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