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服务指南>>办事指南
国家赔偿须知
时间:2018-07-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国家赔偿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办理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和行政赔偿诉讼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二、
如何确定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第八条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三、赔偿请求人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四、人民检察院受理赔偿申请应当接收哪些材料

赔偿申请人提出赔偿请求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接收下列材料:(1)刑事赔偿申请书;(2)赔偿请求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3)证明原案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4)证明原案处理情况的法律文书;(5)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6)赔偿请求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赔偿申请书应当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刑事赔偿申请书应当具有以下内容:(1)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2)具体的赔偿要求;(3)请求赔偿的事实根据和理由;(4)被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的名称;(5)申请书提出的时间;(6)赔偿请求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六、人民检察院对赔偿申请立案审查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请求人身自由权赔偿的,已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2)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请求生命健康权赔偿的,有伤情、死亡证明;

(3)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请求财产权赔偿的,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终结,但已查明该财产确与案件无关的除外。

此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2)赔偿请求人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3)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请求赔偿时效内;(4)请求赔偿的材料齐备。

七、国家赔偿的时效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八、那些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院概况
检务公开   >>
基本信息
检务指南
检察活动
统计总结
互动平台   >>
检察长信箱
律师预约平台
监督信箱
网上咨询平台
12309检察服务中心
案件流程性信息查询
人民监督员、政协委员
法律文书网上公开

版权所有: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吉桦路1号 邮编:132100


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